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相关规定,满足群众对居住权登记的需求,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对居住权登记的主体、客体及限制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居住权是为了解决生活居住问题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设立后,在权利生效期间,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举个例子来说,老人把自己的房屋过户给子女时,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这样老人既可以按照真实意愿把房子传给孩子,又可以保障自己居住的权利。居住权的设定,也是落实“住房不炒”的一种形式,是人对房屋居住需求的最大尊重,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房屋居住属性。
泰安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醒,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应该是已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且登记用途为(用途认定以登记簿记载的用途为准)“住宅”。符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条件的,申请人(需为自然人)可持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咨询办理。
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