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房屋征收是一个涉及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法律争议的高发领域。房屋征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合理补偿、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等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机关为了推进项目进度,忽视了法律规范,采取了断水断电、阻断道路等非法措施,强行拆除或逼迫被征收人搬迁,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财产和人身等合法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
案件事实
丁先生是西安市xx区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住房。因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项目,丁先生的房屋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在拆迁中未见到合法的征收文件,也未见到有出示行政机关工作证件的人员,至今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丁先生所在的周围房屋已全部拆除并且已被断水断电,原告于2022年3月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向当地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2022年8月丁先生收到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丁先生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后丁先生在2022年9月在村内看到了张贴的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现丁先生房屋门前道路被垒砌砖墙,导致丁先生一家无法出入自家房屋。
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是征收拆迁的基本原则,而区街道办事处在未依法征收和补偿的情况下,以切断丁先生房屋水电、阻断道路的行为来逼迫丁先生进行搬迁,侵害了丁先生的财产和人身等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丁先生委托我所邹炎恩律师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政府两次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长延堡街办是否实施了对原告房屋进行断水断电及阻路砌墙的行政违法行为。
具体分析为:1、原告是否对该房屋具有诉的利益;2、原告诉称的上述行为是否存在;3、上述行为是否为被告实施,该行为是否合法。针对焦点1,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住址信息,其亲属关系证明及其母亲宅基地使用权证,结合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其房屋具有合法产权利益,有权就其诉称的房屋使用权侵权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焦点2,根据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项目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结合被告认可案涉区域房屋正在被拆除、原告房屋处于断水断电、道路阻断局面、以及双方均认可原告房屋主体结构仍然完好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房屋处于被断水断电、道路通行受阻的状态;针对焦点3,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中确认被告为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以及被告向拆迁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事实,可以认定案涉房屋在被依法征收的范围内,原告诉称的断水断电及阻路等行为应为政府征收行为,本院对被告认为与其无关,应为民事主体所为的辩称依法不予认可。
因被告亦认可未与原告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或向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在案涉房屋未保障被征收人安置补偿利益实现的情况下,其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不得强制搬迁或影响其正常居住权益。故被告因违反法定安置补偿程序的断水断电等行为构成违法,该破坏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且根据整村拆迁协议,原告房屋在应搬迁范围内,应当在接受安置补偿后依法予以拆除,且原被告均认可相邻房屋已被拆除,其房屋已丧失可居住条件,故对原告主张恢复其水电通行等居住权益的主张因不符合政策及客观事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作为涉村安置补偿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拆除原告房屋前合法、及时与原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或根据整村安置补偿政策向原告户依法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以保障被征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及其安置利益得到实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西安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断水断电及阻路等行政行为违法。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负担。
律师观点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程序,征收方在对房屋及土地拆除之前必须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了法律规定,实施了断水断电断路等非法措施,那么当事人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的强拆违法。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