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仲裁时效可中止
案情简介
赵某系上海某装饰公司职工,从2020年开始工资就不能及时足额拿到。2021年8月22日赵某居家办公时突发脑出血死亡。得知消息,公司法定代理人吴某及股东顾某刚开始时核对出来公司欠赵某工资307791.15元,向赵某的家属出具了《关于赵某工资结算及付款计划》,约定公司分期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公司盖了章,吴某和顾某签了字。2021年12月7日,赵某的死亡被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但在办理工亡待遇时,赵某的父亲经查询发现赵某的社保自2019年12月就停缴了,因此其工亡待遇人社部门难以直接按照流程支付。之后,公司负责人也开始推诿逃避,最终失联。年近八十的赵某父母无奈于2023年2月14日向有关部门求助,闵行区总工会主动介入,指派律师为赵某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本案终裁决,裁令公司向赵某的父母和孩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工资差额130余万元。双方均未起诉,裁决书生效。后援助律师帮助赵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公司无可共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赵某家属持终止执行的裁定书向社保部门申请由社保基金代为支付工亡待遇,获得批准,2023年11月,赵某的工亡待遇等99万余元已由社保基金代为支付完毕。公司所欠款项仍继续执行中。
闵行区总工会及律师(右)正在听取职工家属讲述事件详情。
律师评析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新艳律师:本案中,涉及拖欠工资、工亡待遇的实体性问题,也面临从时间推算上仲裁时效过期的问题,还面临着用人单位无力支付裁决款项导致受援人权利无法执行到位的风险,每一步都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情况结合,才能逐次解决纠纷,使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不但得到裁决文书上的支持,还要在合法范围内拿到自己应得的款项,最终从事实上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时效问题。赵某的工亡认定日是在2021年12月7日,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工会介入本案已是2023年3月6日,在这期间,赵某家属茫然无措,公司能拖则拖,没有证据证明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导致时效中断,可以考虑的只能是2023年2月14日赵某父亲向有关部门求助,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可以导致时效的中断,如果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便如此,从2021年12月7日至2023年2月14日也已超过一年,经过走访,承办律师发现赵某父母所居住的社区在2022年的时候因特殊原因从2022年3月10日至5月31日处于封闭状态,无法正常出入,遂从当地社区开出证明,并提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仲裁时效问题得以解决,本案可以进入仲裁程序。
工亡待遇由谁来支付。本案中,赵某虽累计缴纳社保超过18年,但工亡时因公司原因已拖欠社保一年多,错不在赵某,但仍然无法直接由社保基金直接支付工亡待遇,既然因公司原因导致赵某家属权益受到侵犯,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亡待遇。
执行问题。裁决书生效只是使受援人的权益得到文书上的支持。援助律师及时帮助受援人申请强制执行,虽因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仍未从公司执行到任何财产,但具备了向人社部门主张从社保基金代付工亡待遇的条件,从而顺利获得代付款。
(劳动报 文 张锐杰 摄 盖子健)
来源:中工网